庆阳市出台环境保护奖惩办法 单位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个人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发布日期: 2017-12-01 来源: 作者: 张艳丽 编辑: 人秘科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激励约束机制。近日,庆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庆阳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在市政府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单位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个人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奖励依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中(终)期考核结果,分环境保护年度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中(终)期奖和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三个奖项。环境保护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3个县(区),各奖励20万元;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单位),一等奖奖励每单位3万元,二等奖奖励每单位2万元;对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庆阳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中(终)期奖分三种情形,对全面完成《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终)期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奖励20万元、市直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奖励5万元,并授予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全面完成《庆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终)期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奖励20万元、市直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奖励5万元,并授予庆阳市水污染防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全面完成《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终)期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奖励20万元、市直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奖励5万元,并授予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是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在环境应急救援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庆阳市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根据贡献单位奖励5—10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环境保护惩处实行随时惩处与年度(终期)惩处相结合。县(区)党委、政府,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致使本辖区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对省、市挂牌督办、预警监控的环境问题、环境隐患整改不力的;辖区发生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在化解环境矛盾纠纷、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等方面处置不力,造成环境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等情形,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告诫、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惩处。对实施惩处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从严从重惩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字体大小 :        [关闭页面] [打印页面]
版权所有:365bet官方直营
单位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1号 电话:0934-8687558 传真:0934-8270716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