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环保局关于抓紧做好2014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1 来源: 生态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对庆阳市4县(区)2014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甘环农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时限及进度安排

20152月至20156月底,完成项目全部建设任务;20157月底前完成市级项目验收,8月底前省厅组织进行省级抽验。

12015215前,以县(区)为单位发出招标公告,3月底前完成项目土建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22015630前,完成项目所有土建工程,各类设施设备运送安装到位,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试并试运行。

32015710前,完成项目建设县级验收工作,并提交市级验收申请报告7月20日前组织完成市级验收工作,并向省厅提交省级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项目所涉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修改后省环保厅备案的《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村建设任务,承担项目建成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村。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明确县、乡、村具体项目责任人。

2、严格采购程序。2014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土建工程招投标由各项目所在县(区)组织实施。招投标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把设备质量、工艺要求、规格尺寸、预算单价关。要按照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招标公告发布、组织招标、合同文本签署等环节严格程序,确保所购设施设备工艺先进、性能品质优良、价格合理、节能环保、经久耐用。

3、落实项目公示制。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使用、工期进度、预期目标等情况应在政府门户网站、项目村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项目报备制。项目作业设计、建设安装进度、招投标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加强项目建设的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招投标文件、合同、采购发票、设施设备验收及四级移交分发签收单、照片、录像、光盘等)必须完整,及时归档备案,以接受部、省、市、县对项目建设的资金审计和设施设备运行管护情况的监督监察。

5、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各有关县(区)要按照财建[2009]165号、[2011]1070号文件要求,积极落实农村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护费用,制定并出台管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经费,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强化项目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所有设施设备必须明码编号,分号段责任到人,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设备,要实行严格的县、乡、村、管护人员四级移交制度。

6、加强信息报送。按照财办建[2011]5号文件要求,各县(区)需按季度报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展情况。要从2015年开始,每季度末20日前,向市环保局生态保护科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资金管理要求

1、项目村预算资金额同招投标实际资金额的剩余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由国家注册造价师作出预算,提出新置设施设备拟辐射沿线周边非项目村配置清单,剩余资金使用方案经逐级批准后实施。

2、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不能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县(区)环保局或项目所在乡镇。加强报账管理,做到资金专人管理、专项核算、转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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