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12-22
来源:
生态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镇原县环保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镇原县屯字镇闫孟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镇环发[2015]106号),经研究,现对变更后的《屯字镇闫孟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依据充分。项目实施后对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具有积极作用,同意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二、以上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已在2015年第一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下达(庆环环评发[2015]30号文件),你单位要指导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规范招投标程序,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发挥环保效应。
三、你单位要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项目建成后,你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分级组织验收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