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30 来源: 监察支队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了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难以实施监测的建筑施工、畜禽养殖及小型三产排污费核定可按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际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环保、财政部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应优先考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这些企业的环保设施投资建设和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或低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国家要求的方法和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认真做好排污费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污染者付费意识和环境损害补偿意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期执行。各市州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将按国家要求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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