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4 来源: 监察支队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2015年6月25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5]70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期执行。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中所指的总量指标以总量部门公布的总量数据为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基数为超出部分总量数据。

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五、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六、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月排放浓度超标。

(二)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三)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1年,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四)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

七、2015年7月1日前排污行为产生的排污费,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7月1日后排污行为产生的排污费按照《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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