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报(第三批)
发布日期: 2016-12-10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刘亚芬 编辑: 人秘科


今年以来市环保局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现将市环保局近期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序号

单位或项目  名称

违 法 事 实

查 处 情 况

1

庆阳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庆阳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卫生耗材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底竣工投入使用,至今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庆阳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6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庆城县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1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庆城县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庆二转站轻烃厂于2015年4月开始搬迁,2016年1月投入运行,至今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庆城县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6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庆城县长乐供热公司

2016年11月29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庆城县长乐供热责任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11月建成投运,至今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庆城县长乐供热责任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6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2016年10月27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所属的西峰油田22万吨西四转采出水回注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2016年1月27日庆阳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庆环改字〔2016〕03号)要求,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二级沉降+二级过滤”工艺,仍采取 “一级沉降+一级过滤”工艺进行采出水回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42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2016年11月24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华池联合站仍采用“一级沉降+一级过滤”仍采取 “一级沉降+一级过滤”工艺进行采出水回注,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二级沉降+二级过滤”工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42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2016年10月27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马岭油田2012年47.5万吨岭一联合站采出水回注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2016年1月27日庆阳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庆环改字〔2016〕03号)要求,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二级沉降+二级过滤”工艺,仍采取 “一级沉降+一级过滤”工艺进行采出水回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42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2016年11月2日至3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所属的环江油田50万吨环三联合站采出水回注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2016年1月27日庆阳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庆环改字〔2016〕02号)要求,按时限完成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仍采取 “一级沉降+一级过滤”工艺进行采出水回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42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2016年11月2日至3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所属的环江油田20.4万吨环江第一联合站采出水回注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2016年1月27日庆阳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庆环改字〔2016〕02号)要求,按时限完成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仍采取 “一级沉降+一级过滤”工艺进行采出水回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42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2016年11月22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由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所属桐49-28井场无害化处置工程,在施工时未按要求对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收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七条的规定,庆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21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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