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6-15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庆环罚字〔2015〕03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000000004806
组织机构代码:6956152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强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5 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所属的镇429井区在项目建设运营中未能严格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镇北地区36.1万吨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发[2014]87号)要求:“演武-三岔井区伴生气中含有硫化氢,应按环评要求,在镇八转接转注水站、镇九转接转注水站和镇十转接转注水站气液分离器后,设置硫化氢脱除装置,使伴生气达到《天然气》(GB17820-2012)中民用燃料气标准后用于加热炉的燃料。”现场核查上述工程内容和措施没有实施,与“演武-三岔井区地面工程布局图”标注的工程内容不符。
以上事实有365bet官方直营2015年4月15日、1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2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5〕03号)、《送达回证》〔2015〕05号及2015年4月29日的听证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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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