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6-15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庆环罚字〔2015〕02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000200002739(1-1)
组织机构代码:6654003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锐
地址: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查实,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导致矿井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
以上事实有365bet官方直营201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4年4月13日以庆环罚告字〔2015〕0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没有异议,同意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5〕02号)及《送达回证》〔2015〕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征收你单位废水排污费壹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肆元整(小写:111124.00)。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三倍罚款,处罚款叁拾叁万叁仟叁佰柒拾贰元整(小写:333372.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西峰区支行
户名:庆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6230100622830002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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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