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6-10
来源:
执法科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600300001001
组织机构代码:7625748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广胜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5年4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所属的固55-67井场修井现场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井场由庆阳盛科有限公司盛科三队实施修井作业,在修井过程中将修井产生的含油废水存放至无任何防渗漏设施的坑内,导致含油废水下渗污染土壤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365bet官方直营201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5〕08号)、《送达回证》〔2015〕1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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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