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17 来源: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各县(区)环保局、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去年,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和重点企业结合实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省、市级备案。从市局上半年掌握的情况看,各县(区)和重点企业普遍存在对工作重视不够,预案编制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个别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印发,但仍使用旧的编制格式,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做好预案修订编制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作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指南,督促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单位修订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要通过市环保局备案,一般企业应急预案应在当地环保局备案(名单见附件1)。

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环发[2010]162号)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梳理,对未编制应急预案的,督促预案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督促其进行修订完善,对编制符合要求的要加快备案进度。各企业编制格式可参照《甘肃省突发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格式(企业版)》(见附件2)。

三、各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由县(区)环保局组织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应急预案,填写《备案申请表》两份(见附件3),附评估意见(见附件4)和应急预案两份,由县(区)环保局统一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庆阳石化公司、甘肃通达果汁有限公司、西峰污水处理厂等3户国控源企业应急预案要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五、各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7月31日前必须通过市环保局备案。各企业应急预案应在8月20日前报送当地环保局,完成县级评估工作。要求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8月31日前,由当地环保局统一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联 系 人:执法监察科     王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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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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