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2-09-25 来源: 作者: 编辑: 市环境监控中心

 

 

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遵循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响应,各)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3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资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科学有效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防范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预案,预案体系包括:

(1)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报市政府公布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国控重点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级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土地局、广电局、工信局、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重点大中型企业主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省政府、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执法监察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人秘科、规划环评、污染控制科和事件发生地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事件、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报;确定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

   (7)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8)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9)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10)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11)修订《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 专家咨询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2)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4)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

(5)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2.4 应急环境监测组

    应急环境监测组由庆阳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长由监测站站长兼任。

    应急环境监测组职责:

   (1)负责拟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方案;

   (2)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3)及时向现场处置组报告环境事件现场监测数据;

   (4)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

(5)提出下一步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

(6)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升降级或结束应急响应的技术建议。

2.5 应急调查处理组

应急调查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2.6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有关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实施对各县、区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监管。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安监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供水公司: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负责饮用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消防支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

    市建设局:参加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安置工作,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市委宣传部:做好对污染事件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7 事发单位责任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安监、交通、民政、农牧、林业、公安消防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重点排污口进行例行监测。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4)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3.2 接警与出动

   (1)市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或市环保局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处理组等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县、区请求给予支援的,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请求省环保厅给予协调和支持。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章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机制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由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5)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程序

     接警核查上报预警启动相应预案监测决策现场处置应急终止善后处置。

4.3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工业园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

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的县、市建立市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4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特别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动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5信息报告

    4.5.1 信息受理

  市、(区)政府及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2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报告信息。

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值班室,同时报告环保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3 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4.6 应急处置

4.6.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6.2 现场处置

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持。

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向当地政府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4.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根据事件级别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市环保局)决定并宣布。

4.8 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向当地政府和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9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后期处置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其中环保部门除负责监督肇事单位清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外,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1 残留毒物的处理

   (1)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管执行。

   (3)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4)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放辐射监理站负责监管执行。

   (5)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环境事件的评估

   庆阳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

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3 安置及赔偿

    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的功能没有恢复、撤离人群暂时不能返回的,当地政府应负责组织安置离家人员的临时生活。对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5.4 环境修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安排有资质的单位(企业)进行转运和处理。

5.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5.6 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

5.7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章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环保局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值班制度,保证12369和相关应急部门的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表应按规定式样完整填写。

6.2 经费保障

市、县(区)环保局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计划,建立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应急处置专项基金纳入预算,购置、更新应急处置专用设备及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加,以保证环境应急工作的正常运行。

6.3 物资设备保障

市环保局现场应急设备主要包括:污染事故类现场应急设备:防护服、正压式呼吸器、气体快速监测仪、废水快速监测仪、GPS卫星定位仪、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交通工具、辖区内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设备等。

市环保局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所需设施、设备等物资的储备(配备不少于1套的现场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补充,保证应急使用安全、有效。

6.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由环境监察和监测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加强对应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出动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县政府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治安维护

  事发地县(区)公安局、武警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7 科技支撑

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环境专题空间信息、专家库信息、危险源信息、敏感点信息、应急处置方法等数据资料进行动态管理。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查、审批监管中产生的上述信息及时更新。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完善专家库,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专家采取聘用制,并在每年1月15日前报庆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备案。
  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库,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

6.9 宣传、培训

市、县(区)环保局应当不定期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进行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常识,增强全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突发应急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各重点企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7.2 责任与奖赏

7.2.1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2.2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为《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第次修订,首次印发时间为20089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章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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